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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利军、胡水明抢劫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胡利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水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利军、胡水明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胡利军、胡水明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以兑换港币为由,将被害人熊某某、龚某某骗至澳门路氹城金沙城中心喜来登酒店浩天楼1906号房间内。熊某某、龚某某收到胡利军等人事先准备好用于作案的9万元港币现金后,将79920元人民币通过龚某某的手机银行转入胡某某银行账户内,二人完成兑换准备离开。被告人胡利军、胡水明、胡某某以药油抹眼、用脚踩等暴力手段控制住熊某某、龚某某,并通过言语等威胁手段抢得熊某某、龚某某随身携带的港币共计84000元,另将之前给熊某某、龚某某的9万元港币一并抢走。胡某某、被告人胡利军、胡水明案发后逃离澳门,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胡利军、胡水明于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利军、胡水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利军、胡水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利军、胡水明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231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胡利军、胡水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利军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水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利军、胡水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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