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胡剑和,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65********,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株洲**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6年3月1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2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剑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胡剑和成立株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胡剑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年6月至9月期间,**公司聘用晏某某等70名员工从事司机、配送员等工作,并收取上述人员押金,至2019年9月29日,共计拖欠上述人员工资455567.6元,收取押金405000元未退还。2019年9月29日,晏某某晏某某向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投诉**公司、胡剑和拖欠工资的行为,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立案调查后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胡剑和到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配合解决问题、督促胡剑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并于2019年10月18日向胡剑和下达“株高劳人监令字[2019]1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胡剑和收到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拖欠工资、收取押金事项进行核实整改到位,胡剑和收到上述通知及指令书后没有按照指定时间到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配合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2019年11月6日,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以胡剑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天元分局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侦查,胡剑和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剑和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剑和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胡剑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莲
检察官助理:周伟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剑和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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