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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剑波抢劫、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胡剑波,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售货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抢劫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剑波涉嫌盗窃、抢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胡剑波多次步行至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城西路**号“**店”,乘被害人张某甲不注意,多次盗走店内的香烟等物品。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胡剑波在上述地址盗走双喜牌香烟两包,合计价值人民币26元。

2.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胡剑波在上述地址盗走金色芙蓉王香烟两包、镜子一把、美工刀一把、飞行棋一副,合计价值人民币71元。

3.2020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胡剑波在上述地址盗走金色芙蓉王香烟两包,双喜牌香烟两包,合计价值人民币76元。

4.2020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剑波在上述地址盗得金色芙蓉王香烟两包、美工刀一把,合计价值人民币54元。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张某甲当场发现,张某甲、肖某某等人在控制胡剑波的过程中,遭到胡剑波反抗,被告人胡剑波用盗得的美工刀划伤被害人肖某某的手部。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胡剑波在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城西路131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美工刀、香烟等;

2.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剑波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价格认定不予以受理通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张某甲、肖某某辨认胡剑波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剑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剑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剑波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胡剑波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的美工刀刀柄一把、刀片一片、芙蓉王香烟两包暂存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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