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公诉刑诉〔2019〕643号
被告人胡力功,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0********,汉族,大专文化,绍兴市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嵊州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单位:嵊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05********,单位地址嵊州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某甲。
诉讼代表人徐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7********,汉族,大学文化,嵊州市某乙有限公司职工,住嵊州市**街道**街**号**单元**室。
被告人徐小永,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嵊州市某乙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村**号。2013年7月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3月22日。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单位:嵊州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313642987Y,单位地址嵊州市三江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丙。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嵊州**有限公司职工,住嵊州市**街道**路**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5********,汉族,高中文化,嵊州**有限公司,住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力功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徐小永、葛某甲和龚某某、翁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9月29日二次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至2019年间,被告人胡力功为骗取出口退税,经与负责经营被告单位某乙公司的被告人徐小永商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等方式,由被告人胡力功从宁波**公司等十二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8份到某乙公司,共计价税合计52333687.69元,税额7469968.8元,并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同样的方式,在被告人徐小永指使下某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1份到被告人胡力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绍兴某甲公司,共计价税合计49565458.3元,税额7058061.09元。被告人胡力功利用购买他人出口单证虚构出口、虚假外汇核销的方式,由绍兴某甲公司进行出口退税,共计骗得出口退税款6845633.48元。
2、2018年4月至2019年间,被告人胡力功为骗取出口退税,经与负责经营被告单位某丙公司的被告人葛某甲商量,将被告单位某丙公司交由被告人胡力功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胡力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等方式,从宁波**公司等五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1份到某丙公司,共计价税合计13135715.84元,税额1820234.46元,并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同样的方式,某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到被告人胡力功设立的嵊州市某丁公司,共计价税合计12698417元,税额1751505.77元。被告人胡力功利用购买他人出口单证虚构出口、虚假外汇核销的方式,由嵊州市某丁公司进行出口退税,共计骗得出口退税款1751505.77元。被告单位某丙公司和被告人葛某甲共计非法获利至少5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力功、徐小永、葛某甲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龚某某、翁某某、周某某主动退缴税款共计383687.43元(从宁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被告人胡力功家属主动退交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吕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力功、徐小永、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力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嵊州市某乙公司、嵊州某丙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小永、葛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单位嵊州市某乙公司和被告人徐小永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嵊州某丙公司和被告人葛某甲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单位嵊州市某乙公司、嵊州某丙公司、被告人胡力功、徐小永、葛某甲、周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单位嵊州某丙公司、被告人葛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小永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予数罪并罚。故对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力功、徐小永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葛某甲现住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村**号,电话1885853****;诉讼代表人徐某甲现住嵊州市**街道**街**号**单元**室,电话1598827****;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现住嵊州市**街道**路**号,电话1585754****。。
2.移送公安卷宗二十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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