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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力峰、曹雪鹏等非法经营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胡力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11982********,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经报请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谢伟强,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雪鹏,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821983********,汉族,本科文化,居民,住辽宁省开原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经报请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洋,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立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88********,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王定高,王祖红,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4********,汉族,硕士文化,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峪**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谌波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力峰、曹雪鹏、何立超、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胡力峰、曹雪鹏、何立超、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胡力峰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何立超等人处购买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曹雪鹏及俞某某、伍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1万余元。

2.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曹雪鹏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胡力峰等人处购买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向孙某乙、郭某甲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8万余元。

3.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何立超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胡力峰及劳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

4.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庄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或实体店向李某戊、巩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烟弹”均系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名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快递单信息,烟弹,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绍兴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伍某某、梁某某、董某某、孙某甲、张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金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睢某某、杜某某、孙某乙、韩某某、宋某某、贾某甲、贾某乙、徐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何某甲、郭某甲、何某乙、谢某某、田某甲、郭某乙、劳某某、尹某某、田某乙、程某某、王某乙、李某戊、高某某、徐某乙、张某乙、巩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力峰、曹雪鹏、何立超、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数据,支付宝数据,手机提取的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力峰、何立超、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力峰、曹雪鹏、何立超、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胡力峰、曹雪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何立超、庄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洪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力峰、何立超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曹雪鹏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54100****,被告人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59093****;

2.移送公安侦查卷玖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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