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胡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赤壁市**路**号。2013年5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2014年5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鲍仁凤,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号。2012年12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4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 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勇、鲍仁凤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至2013年每年的腊月至次年正月期间,被告人胡勇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潘某某、郑某某、廖某甲、杨某甲、王某甲、魏某甲、胡某乙、廖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赤壁市**镇鲍某乙家和王某乙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每场参赌人员数十人。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一伙共计非法获利110万余元。
2、2016年12月初,被告人鲍仁凤、胡勇与马某甲、吴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均另案处理)入股在赤壁市**办事处**村**组坡山上、**村**组张某甲家中多次开设赌场,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每人每次下注50元至2000元不等,参赌人员数十人。至2016年12月26日,该赌场被赤壁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30余人,扣押赌资65960元。
3、2019年8月9日至8月11日,被告人鲍仁凤、胡勇伙同谢某丁(另案处理)在湖北省嘉鱼县**镇**村与**镇交界的山间开设赌场,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每人每次下注100元至2000元不等,参赌人员数十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艾某某、赵某某、付某某、袁某某、殷某某、刘某丙、张某乙、谢某乙、马某甲、吴某某、谢某甲、徐某甲、宋某甲、周某某、陈某某、汪某某、魏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徐某乙、黄某甲、熊某甲、鲍某丙、魏某丙、吕某甲、吕某乙、刘某丁、谢某丙、王某丙、马某乙、朱某某、魏某丁、黄某乙、王某丁、廖某丙、李某丙、邓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潘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廖某甲、胡某乙、廖某乙、魏某甲、杨某乙、王某戊、刘某戊、李某丁、向某某、鲍某乙、但某某、宋某乙、熊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胡勇、鲍仁凤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仁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仁凤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勇、鲍仁凤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勇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鲍仁凤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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