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胡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9月25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胡勇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长沙市开福区**村一平房内,以“扳坨子”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以发放路费等方式招揽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5月29日3时许,民警在该赌场抓获参赌人员朱某某、谭某某、周某某13人,并当场查获麻将80粒、骰子2粒、点钞机和对讲机各1台等赌博工具以及赌资共计人民币52320元。
2019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胡勇在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小区门口附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胡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技术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周某某16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勇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勇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胡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勇现羁押于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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