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胡勇,男,1968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801086436,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岔河镇王家坝村八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勇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胡勇的儿子因病去世,由于其妻吴学凤年龄大不能再生育,胡勇便产生另找一女子传宗接代的想法,并叫其表弟王坤(另案处理)帮忙寻找。2019年12月28日上午,胡勇、胡君湘、秦洋三人驾驶贵FQV007白色本田轿车到云南省澜沧县找到王坤。王坤将被害人叶某某(缅甸籍,15岁)介绍给胡勇,胡勇拿了80000元人民币给王坤后将叶某某带回毕节市七星关区岔河镇王家坝村八组其家中。叶某某在胡勇家居住期间,胡勇多次要求与叶某某发生性关系,均遭到拒绝。2020年1月17日晚,胡勇强行与叶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因叶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君湘、秦洋、胡学凤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疾病证明书、检验申请单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记录、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胡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睿
检察官助理 汪苑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勇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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