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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勇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胡勇,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胡勇窜至宜宾市翠屏区北庆街86门市门口,将事主杨某某停放于该门市门口的面包车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8C”手机盗走,经翠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570元。

2020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胡勇窜至宜宾市翠屏区北操场“世纪雄风电动车”门店内,将事主黄某某放置于店内的一部黑色“华为8A”手机盗走,经翠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585元。

2020年3月20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胡勇窜至宜宾市翠屏区前进路410号“渝城汽配”门市内,将事主孙某某放置于店内的一部红米5PLUS手机盗走,经翠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60元。

2020年3月20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胡勇窜至宜宾市翠屏区档案局街116号“江鹰蛋糕店”门市内,将事主严某某放置于店内的一部华为畅玩9S手机盗走,经翠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8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莉娟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勇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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