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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华林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胡华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号,捕前住**。2004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华林盗窃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胡华林在本区新华路重百商场天桥处,趁被害人卢某甲不备,将其背包里的钱包扒窃,内有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乙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华林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华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手千

检察官 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 周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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