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胡厚仁,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厚仁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厚仁与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某某乙、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纠合一起,趁夜深无人之机,先后来到湖北省鄂州市**镇、黄石市铁山区、大冶市**镇等地破坏电力设备作案1起、盗窃作案11起。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人民币18000元,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526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2006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张某甲、刘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大冶市**镇**基地,将一台正在使用的8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8000元。
二、盗窃罪
1、2006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张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大冶市**镇石料厂,盗走通电使用的90平方毫米电缆线40米。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20元。
2、200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张某甲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大冶市**镇**有限责任公司,盗走通电使用的90平方毫米铝线90米。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50元。
3、2006年6月3日晚,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某某乙、张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大冶市**镇**厂动力房,盗走通电但没有生产的50千瓦补偿器1个,70A电容1个,连接补偿器和电动机70平方毫米电缆线8米。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00元。
4、2006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张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大冶市**有限公司,盗走95平方毫米电缆线39米。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72元。
5、2006年6月29日晚,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湖北**分公司**村通基站,盗走基站内100米电缆线、140米馈线、20米电力线、52个铜鼻子、1个龙门架。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192元。
6、2006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某某乙、张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大冶市**有限公司,盗走该厂通电使用中的主动力线95平方毫米电缆线60米。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80元。
7、2006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某某乙、张某甲、严某某、张某乙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鄂州市**水库山上,盗走**有限公司安装的一台500KVA变压器铜芯。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00元。
8、2006年9月19日晚,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中国*甲分公司**基站,盗走基站内407米电缆线、15米电源线、15米光缆、5个电源柜、2个接地铜排。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627元。
9、2006年9月19日晚,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中国*乙分公司大冶市还**村基站,盗走基站内30米接地线、8米电源线、5米接地线,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25元。
10、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中国**公司黄石分公司**基站,盗走基站40米接地线、22米电源线、2个接地铜排。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34元。
11、2006年9月21日晚,被告人胡厚仁伙同叶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中国**黄石分公司大冶市**基站,盗走基站内192米电线、66根电线、2米护套线、10块接线铜排、1块接地铜排。随后又来到中国*乙分公司大冶市**镇**基站,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拆、撬基站设备,盗割设备上的电缆线,造成该基站电缆线、接地线、电源线等设备部件严重损毁。当晚叶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三人被大冶市公安局还地桥派出所抓获。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陈某甲、吕某某、某某丙、赵某某、孙某某、吴某甲、魏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严某某、叶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某某乙、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甲、胡某乙的陈述;4.辨认、现场勘验笔录;5.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被告人胡厚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厚仁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丽君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胡厚仁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