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035号
被告人胡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菜市场一民房。因吸毒于2017年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胡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于省某500元毒资帮其购买毒品,随后胡友将该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邓某”(未查实)购买毒品冰毒。“邓某”收到钱后指示胡友在新建区****村**期某栋楼六楼的墙边拿毒品冰毒(重量不详),胡友拿到毒品后觉得毒品数量较少便与“邓某”沟通,后“邓某”通过微信转账退了100元并补了一小袋冰毒(重量不详)给胡友,胡友将退回的100元私自赚取。胡友在将购买到的冰毒交给于省某时提出要一点毒品吸食以及要回去的车费,后于省某通过微信红包转了15元给胡友,并将“邓某”后面补的一小袋冰毒给了胡友吸食,胡友收到15元车费后未用于打车。
2.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胡友收取于省某微信转账200元帮其购买毒品,胡友收到钱后转账200元给了“**”,“**”又联系“文某某”购买毒品。后胡友带于省某到了新建区**村**期找“文某某”拿到了毒品冰毒(重量不详)。事后胡友从中蹭吸了一点冰毒,并向于省某索要了10元辛苦费。
3.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胡友收取于省某微信转账300元帮其购买毒品冰毒,胡友便通过“熊某某”联系到了“夏某某”购买毒品。联系好后,胡友收将300元转给了“熊某某”用于购买毒品。“熊某某”收到钱后交待胡友去新建区莱卡小镇附近的一个小区拿毒品,胡友和于省某一起去了该小区,后“夏某某”在该小区给了两小包冰毒(重量不详)给胡友。事后胡友从中蹭吸了一点冰毒。
4.2019年10月29日,熊乙联系被告人胡友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190元(一笔100元、一笔90元)给胡友,胡友收到钱后在“熊某某”处购买了190元毒品麻古和冰毒,购买到毒品后熊乙、胡友一起吸食了购买来的毒品。
5.2019年11月6日,曹某(另案处理)通过熊乙(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胡友帮忙购买毒品(6粒麻古和一点冰毒),胡友便联系了“夏某某”购买毒品。联系好后,曹某在新建区北郊菜场附近支付了1100元现金给熊乙,由熊乙转交给胡友用于购买毒品。胡友收到钱后在北郊菜场附近一商店将钱兑换转至微信,后通过5个微信红包支付了共计850元给“夏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剩余250元被胡友私自赚取,拿到毒品后胡友从中蹭吸了一些毒品。
6.2019年9月16日,邓某联系被告人胡友帮购买2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胡友,后胡友转账180元在“邓某”处购买了一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拿到毒品后胡友还从中蹭吸了一些毒品。
7.2019年9月17日,邓某微信转账200元至被告人胡友叫其帮忙购买毒品,胡友微信转账180元至“邓某”购买了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拿到毒品后邓某和胡友一起吸食了这些毒品。
8.2019年11月17日,邓某乙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胡友,让胡友帮其购买毒品,后胡友转账500元给“**”(未查实)购买毒品,胡友让邓某乙转10元红包才告知邓某乙在红谷世界城拿毒品的具体位置(具体数量不清)。
9.2019年11月17日,邓某丙联系被告人胡友购买毒品,因邓某丙手机快没电了就让胡友加万某乙的微信,并由万某乙转账300元给胡友,后胡友转了250元至熊某某购买毒品,胡友从中获利5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省某、曹某、熊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胡友的供述与辩解;
1检测报告;
1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友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友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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