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发和,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号。199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6年4月因盗窃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杭州市西湖区**院**;2010年1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院**;201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发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发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发和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双浦镇东江嘴村桥头**号,被害人来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来某某家中一楼厨房一抽屉内现金人民币400元,逃离时,被被害人来某某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发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发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其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 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发和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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