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发庆、冯某某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胡发庆,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地同户籍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19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住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街**段**号,住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住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发庆、冯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让其前往被告人胡发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F*****号牌白色轿车前往被告人胡发庆位于什邡市**路什邡市**中心附近的住处,被告人胡发庆将用红包装的毒品交由被告人黄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前往被告人冯某某位于德阳市**街的日租房将毒品转交给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冯某某给被告人黄某某100元人民币作为路费,并让被告人黄某某将毒资一万余元人民币转交给被告人胡发庆。同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前往被告人冯某某住处,被告人冯某某将从被告人胡发庆处购买的毒品交给被告人梁某某。同日17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冯某某住处将被告人冯某某、梁某某现场挡获,并从被告人梁某某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搜查出毒品疑似物四袋,经称量分别净重48.73克、0.89克、0.13克、0.01克。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发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8.73克,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8.73克,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9.76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黄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王梅静

                               2020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发庆、冯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送扣押在案手机四部、毒品四袋、汽车一

辆、现金等物品(现存于什邡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

理中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