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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召飞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胡召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06年11月22日被徐州市泉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召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胡召飞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泉山区及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境内,采取翻墙、钻窗入户、技术开锁等方式,先后五次盗窃他人家中或商铺内黄金饰品、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 82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胡召飞至徐州市铜山区**街道办事处**村,钻窗入户进入李某某家中,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以上黄金饰品合计重20余克。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以上。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胡召飞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翻墙入户进入杨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30余元。

3.2019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胡召飞至徐州市铜山区**街道办事处**村,翻墙入户进入李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未遂后逃离现场。

4.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胡召飞至徐州市泉山区,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石某某租住的房屋,盗窃人民币700元。

5.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召飞至徐州市铜山区**办事处**村**街,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高某某经营的水果店,盗窃人民币400余元。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胡召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开锁工具;

2.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夏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胡召飞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召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间或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召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召飞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用开锁工具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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