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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叶龙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叶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庆元县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828日被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1213日被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516日被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106日因殴打他人被庆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本案,经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逮捕;2019年10月16日经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叶龙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胡叶龙、吴某甲等人在丽水市**有限公司吴某甲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华侨酒店的房间内等地开设赌场,供吴某乙、叶某甲、吴某丙、郑某某、张某某、叶某乙等人用扑克牌以“牛牛”、“十三水”等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胡叶龙在**物流城吴某甲办公室内开设赌场2天,吴某甲负责召集赌徒,胡叶龙负责为赌徒提供及结算赌资;在丽水市莲都区华侨酒店房间内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及结算赌资,胡叶龙通过从赌资中抽取5%的佣金及向未能及时还清赌债收取利息的途径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胡叶龙为赌博人员张某某提供赌资20万元,为赌博人员郑某某提供赌资80万元。被告人胡叶龙为赌博人员吴某乙提供赌资、抽取的佣金、获取的利息共计900万元。被告人胡叶龙通过抽取佣金、获取利息共计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胡叶龙于2019年2月20日向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同年3月21日,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依法查封被告人胡叶龙的牌号为浙KM7****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摘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吴某乙与胡叶龙等银行交易记录汇总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吴某甲、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周某乙、吴某乙、姚某某、张某某、叶某甲、陈某丙、沈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吴某丙、郑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叶龙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胡叶龙银行交易流水汇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叶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叶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资数额900万元,违法所得数额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叶龙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叶龙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叶龙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叶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桂旺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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