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胡君,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住武汉市硚口区**栋**楼**。因犯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1年1月17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12月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公安人员通过线索获悉被告人胡君欲从事毒品犯罪活动,随即开展布控。当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硚口区**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胡君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疑似物两袋,后在其住处硚口区**小区**楼**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三袋。
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2863.41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抓获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3.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胡君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君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共三册、光盘共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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