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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启凤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73号 

  被告人胡启凤,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2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4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7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启凤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9时许,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曾某某、王某某与辅警熊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在云阳县滨江大道至青龙路街道路口设卡进行摩托车和电瓶车专项整治行动。9时40分许,被告人胡启凤未佩戴头盔驾驶牌号为渝F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卡点时,不顾民警的停车示意及呼喊,强行冲卡,驾驶摩托车将前来拦截的民警王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右腿膝盖受伤,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胡启凤被云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的陈述;

4.被告人胡启凤的供述与辩解;

5.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启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启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启凤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启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启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启凤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张  凯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启凤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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