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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国亮、仲某某等抢劫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12号

被告人胡国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街**号楼**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期**层**号。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国亮、仲某某、孔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国亮伙同孔某某、仲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餐厅内,以殴打、恐吓、持刀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汪某某(男,29岁,河北省人)强行索要钱款,当场劫取汪某某人民币500余元,并损坏被害人店内白酒、监控等物品(经鉴定,部分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66元)。

被告人胡国亮、仲某某、孔某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国亮等3人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4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小武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亮、仲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9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胡国亮、仲某某、孔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8册;

3.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 《量刑建议书》6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 随案移送:苹果牌手机3部、华为牌手机1部、VIVO牌手机1部、小米牌手机1部、菜刀1把;

7. 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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