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胡国兵,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居委会**组**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晓文,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来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巩春浩,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2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四川省青川县**乡**村**组。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西省广丰县**乡**村**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0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淅川县马蹬镇**村**组**号。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星、胡国兵、徐晓文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屈某某、方来运、巩春浩、管某某、唐某某、袁某某、包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严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5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方来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 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谢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期间,谢某某引入“**”平台、“*甲在线”平台和“*乙在线”平台。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王某甲(另案处理)成为上述平台代理商,先后在本市西湖区**大厦**座**单元**室、本市西湖区**中心**号楼**室设立办公场所,并由被告人张星负责招募巩春浩、方来运、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包某某、高某某、严某某、袁某某、唐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从事平台代理业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王某甲在明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其下属的“*甲在线”平台是一个只连接证券市场行情、未对接证券市场真实交易的平台的情况下,以“大**”为代号成为 “*甲在线”平台的代理商。在代理“*甲在线”平台期间,被告人胡国兵、徐晓文指导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信聊天等方式,虚构多倍配资、专业荐股及专有资金拉升个股等事实,伪造盈利截图、营业许可证,向客户做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平台内充值、交易,以骗取客户亏损资金及客户在平台内操作产生的相关手续费。事后,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王某甲可从平台获得客户亏损资金及手续费总额的85%作为返佣。经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王某甲共骗取客户亏损资金及客户在平台交纳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7,678,501.66元,实际返佣获利共计人民币6,526,726.41元。
二、非法经营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王某甲在明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下属的“**”平台(平台代号“**科技有限公司”)、“*乙在线”平台(平台代号“**顶”)代理商。“**”平台、“*乙在线”平台为客户在平台开立账户,客户在在账户内充值后可选择由平台提供的一倍至数倍不等的配资炒股服务,配资成功后,相应资金会打入正规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账户(其他个人开设),并根据客户在平台上的操作指令代理客户进行股票买卖 ,平台收取建仓费、递延费等手续费,同时与客户就收益进行分成。现查明,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王某甲代理“*乙在线”平台期间,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846,848.56元。
被告人巩春浩、方来运、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包某某、高某某、严某某、袁某某、唐某某在明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仍入职为“**”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并按客户缴纳的手续费用获取提成。上述业务员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巩春浩任小组长,管理并指导被告人李某某、管某某、包某某、高某某、袁某某等人为“**”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巩春浩及其组员参与“*乙在线”平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455,082.26元;其本人从“**”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474,715元。
2.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方来运入职成为业务员,为“**”平台、“*甲在线”平台招揽客户;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方来运担任小组长,管理并指导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为“*甲在线”平台及“*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方来运及其组员参与“*乙在线”平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584,716.79元;其本人从“**”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440,854元。
3.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屈某某担任小组长,管理并指导陈某某、严某某等人为“**”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屈某某及其组员在“*乙平台”上参与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57,100.29元。其本人从“**”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378,471元。
4.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入职为业务员,为“**”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乙在线”平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26,433.59元;其本人从“**”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207,216元。
5.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入职成为业务员,为“**”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乙在线”平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4,271.96元;其本人从“**”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203,068元。
6.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管某某入职成为业务员,为“**”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管某某参与“*乙在线”平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80,200.50元;其本人从“**”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95,549元。
7.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包某某入职成为业务员,为“**”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包某某参与“*乙在线”平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81,822.02元;其本人从“**”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93,060元。
8.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入职成为业务员,为“**”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参与“*乙在线”平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6,898.94元;其本人从“**”平台、“*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91,432元。
9.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严某某入职成为业务员,为“**”平台、“*甲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严某某从“**”平台、“*甲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78,812元。
10.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入职成为业务员,为 “*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参与“*乙在线”平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47,243.05元;其本人从 “*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53,570元。
11.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入职成为业务员,为 “*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招揽客户。现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参与“*乙在线”平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07,052元;其本人从 “*甲在线”平台、“*乙在线”平台获取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29,756元。
2019年6月28日,民警在本市西湖区**中心**号楼**室内将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巩春浩、方来运、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包某某、高某某、严某某、袁某某、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文件、*信聊天记录截图、市场部员工档案、提成表、*甲在线返佣表、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支**转账截图、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吕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巩春浩、方来运、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包某某、高某某、严某某、袁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王某乙、颜某某、汪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颜梦华电脑内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巩春浩、方来运、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包某某、高某某、严某某、袁某某、唐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中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巩春浩、方来运、屈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包某某、高某某、严某某、袁某某、唐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巩春浩、方来运、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包某某、高某某、严某某、袁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川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国兵、张星、徐晓文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来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巩春浩(1335387****)、屈某某(1381945****)、陈某某(1373551****)、李某某(1381947****)、管某某(1522408****)、包某某(1828251****)、高某某(1317365****)、严某某(1307361****)、袁某某(1866824****)、唐某某(1762581****)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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