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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国林、孙磊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胡国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磊,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6********,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国林、孙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胡国林到本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路张村宇龙网咖门口,盗得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电动车1辆(未能估价)。

2020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胡国林、孙磊结伙到本市白云区白云区石井街桥头直街新横街18号门口,盗得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未能估价)。

2020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胡国林、孙磊结伙到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涌十一巷4号楼下,盗得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电动车1辆(未能估价)。

2020年8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孙磊到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同熙里二横3号之一,盗得贺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未能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黑色T恤及其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等四人的陈述;

3、证人孙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国林、孙磊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6、鉴定意见;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国林、孙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林、孙磊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国林、孙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国林、孙磊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国林、孙磊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及光盘9张。

3、《具结书》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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