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胡国胜,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国胜涉嫌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永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靖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初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中庄村欲行窃时,发现杨某某家大门未上锁,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衣柜抽屉中盗得千足金项链一条、铂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及现金1400元。2015年10月30日经永靖县物价局鉴定:被盗千足金项链价格为3638.96元,铂金手镯价格为5367.76元,合计9006.72元。
2、2016年3月初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下古村欲行窃时,发现李某甲家大门仅用铁丝钩着,便进入其家中,从西房衣柜抽屉中盗得千足金项链一条及千足金戒指一枚。2016年4月11日经永靖县物价局鉴定:被盗千足金项链价格为3230.92元,千足金戒指价格为1450.68元,合计4682元。
3、2016年7月初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白川村欲行窃时,发现李某乙家大门虚掩,便进入其家中,从北面偏房柜子抽屉中盗得现金40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银饰耳钉一対、黄色吊坠一个。
4、2016年端午节,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王台镇塔坪村欲行窃时,发现罗某甲家大门敞开,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西边的衣柜抽屉中盗得现金16700元。
5、2016年7月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三塬镇的塬中村欲行窃时,发现孔某甲家外面铁门及里面大门均未上锁,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北面房子的柜子抽屉中盗得现金1580元。
6、2016年12月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三塬镇塬中村欲行窃时,发现吴某甲家大门用铁丝钩着,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桌子的左侧抽屉中盗得现金约3400元。
7、2017年端午节,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王台镇塔坪村欲行窃时,发现孔某乙家大门敞开,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衣柜抽屉中的黑色塑料袋内盗得用红色毛线绑着的现金约9500元。
8、2017年6月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上古村欲行窃时,发现张某甲家大门没有上锁,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衣柜抽屉中红色饰盒内盗得彩金项链一条及黄金戒指一枚。2020年10月12日经永靖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格为2225元。
9、2017年7月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刘家峡镇罗川村欲行窃时,发现罗某乙家大门敞开,便进入其家中,从房间衣柜抽屉中盗得现金500余元。
10、2017年12月初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上古村欲行窃时,发现张某乙家大门未上锁,便进入其家中,从房间衣柜抽屉中盗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钉一对、钻戒一枚及现金1300元。2017年12月27日经永靖县物价局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格为10134元,黄金项链价格为3167.12元,黄金吊坠价格为1848元,黄金耳钉价格为1637元,合计16589.68元。
11、2018年12月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欲行窃时,发现孔某丙家中出来一个女人将锁子挂在大门未上锁后离开,便打开大门进入其家中,从西偏房衣柜抽屉中女士钱包内盗得现金约270元。
12、2018年12月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盐锅峡镇朱王村欲行窃时,发现崇某甲家大门用一根玉米秸秆套着,便进入其家中,从东边房写字台的抽屉内盗得现金约1480元、金耳环一只。后又看见崇某乙家半边墙没有,便进入其家中,从房间衣柜抽屉中盗得现金1600元。
13、2018年12月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欲行窃时,发现孔某丁家大门敞开,便进入其家中,从东边偏房柜子抽屉中盗得现金2100元,然后又从西边偏房衣柜抽屉中盗得黄金项链及黄金手链各一条、黄金吊坠一个。2021年1月6日经永靖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黄金耳坠、黄金项链、黄金手链价格为9330元。
14、2019年9月初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中庄村欲行窃时,发现孔某戊家大门未上锁,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衣柜抽屉中盗得现金约2700元。
15、2019年9月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大川村欲行窃时,发现张某丙家大门未上锁,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桌子抽屉中盗得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
16、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欲行窃时,发现孔某己家大门未上锁,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桌子抽屉中盗得现金900元。
17、2019年5月初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抚河村欲行窃时,发现姚某某家大门只用钩子钩着,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台子上盗得晾晒的现金650元。
18、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村欲行窃时,发现董某某家大门未上锁,便进入去家中,从堂屋西边房间的衣柜抽屉中盗得现金2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
19、2020年1月初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大川村欲行窃时,发现孔某庚家大门未上锁,便进入其家中,从堂屋桌子抽屉中盗得现金2500元。
20、2020年4月底某日,被告人胡国胜窜至永靖县太极镇白川村欲行窃时,发现李某丙家外面大铁门及里面大门均未上锁,便进入其家中,从西偏房衣柜抽屉中盗得现金6000元。
以上赃款赃物均被被告人胡国胜挥霍。
另查明:2016年的某一天,被告人胡国胜在甘肃省东乡县河滩镇盐场沟附近捡到李某丁的驾驶证,其撕去驾驶证上李某丁的照片,贴上自己的照片。后被告人胡国胜将伪造的此驾驶证一直使用至其被抓获之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一本;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孔某辛、李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庚、李某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胡国胜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国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国胜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件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国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长寿
检察官助理:赵元萍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国胜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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