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胡坤长,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明国,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坤长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12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16日,被告人胡坤长与受害人胡某甲到富源县**镇**村委会**村罗某某家做客,二人为饮酒发生吵打后被人劝开。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坤长与胡某甲又在**街上发生争执,并相邀去**乡**村至**公路**路段单挑。在去单挑过程中,被告人胡坤长从**街上一卖菜刀的摊位处拿了一把菜刀装在身上,二人到了**路段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胡坤长用菜刀砍伤胡某甲右下肢腘窝处一刀致胡某甲倒地后逃跑,胡某甲被送往富源县**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甲系锐器伤致腘动、静脉血管断裂失血性休克伤死亡。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胡坤长到广州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联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外壳一个;2.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胡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坤长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坤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坤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顺开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坤长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光盘4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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