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胡增社,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3291964********,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增社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胡增社携带菜刀翻墙进入本市丰台区**村**号被害人邬某某家中,盗窃电视机、项链及现金等物品,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后逃跑。经鉴定,项链价值人民币4002.5元;被害人邬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胡增社于2019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增社的供述;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价格鉴定、DNA鉴定、足迹鉴定;以及物证、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增社无视国法,入户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良
检察官助理 曲 方
书 记 员 王德智
2020年2月2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胡增社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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