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胡大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郧阳区, 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违法犯罪经历:2005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东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大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胡大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发现该小区9栋1单元202室的窗户未关,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攀爬钻窗的方式进入202室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2.2019年7月30日2时许,被告人胡大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下,发现该栋1单元301室的窗户未关,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攀爬钻窗的方式进入301室内实施盗窃,从卧室衣架上的单肩包中盗取现金2000余元并挥霍。
3.2019年8月2日3时许,被告人胡大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内,发现该小区9栋1单元302室的窗户未关,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攀爬钻窗的方式进入302室内实施盗窃,从客厅沙发上的手提袋中盗取现金900余元并挥霍。
4.2019年8月5日2时许,被告人胡大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内,发现该小区8栋2单元302室的窗户未关,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攀爬钻窗的方式进入302室内,从卧室的手提包里盗取现金500余元并挥霍。
5.2019年8月7日2时许,被告人胡大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发现小区9栋3单元201室的窗户未关,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攀爬钻窗的方式进入201室,从客厅的包里盗取现金200元。后其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该栋1单元302室内实施盗窃,从客厅内盗取现金1250余元,共计盗窃现金1450余元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胡大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视听资料;4.证人陈某某、刘某甲、胡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彭某某、魏某某、胡某丙、付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胡大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大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大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5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大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大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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