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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大鹏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067号

被告人胡大鹏,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大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大鹏于2019年4月16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院地下**层,秘密窃取被害人景某某(男,34岁,河北省人)大众牌汽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0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胡大鹏于2019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胡大鹏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大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大鹏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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