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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天钰、陈国江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胡天钰,绰号钰娃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兴文经济开发区******号,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国江,绰号“狗娃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8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宝剑,绰号“宝娃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鑫娃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恩阳区**镇**街**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琦鹏,绰号“鹏娃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小胖”“胖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9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嗨虎”,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恩阳区**乡**村**号。因吸毒,于2012年8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月18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绰号“勺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大道**湾**幢**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8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浩娃子”,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公寓**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8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光俸,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区**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南部县**巷子**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四川省南部县**路**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中专文化,中原油田钻井三公司测试大队员工,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中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天钰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宝剑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国江、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廖某某、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雷琦鹏、田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光俸、王某某、杜某某、马某某、邓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5月3日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光俸因出租塔吊费用问题多次与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2017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光俸将塔吊堵在**公司开发的巴州区**社区“****”项目建筑工地上,导致施工车辆无法进出。2017年7月30日,“****”项目负责人邓某某邀约张光俸前来巴中,协调处理租赁费用问题,双方再次协商未果。****公司雇请的何某某(批捕在逃)要求张光俸必须在2017年8月1日移除塔吊,否则后果自负。张光俸回到南部县后,为了阻止**公司强行移除塔吊,预计到可能发生打架斗殴,便邀约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马某某、邓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下午赶到巴中帮助自己。何某某为应对可能发生打架斗殴,在与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后,邀约被告人胡天钰、陈国江、陈宝剑、何某某、雷琦鹏、田某某、廖某某、邵某某、程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安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8月1日上午赶到“****”工地帮忙打架。2017年8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胡天钰等人先后赶到“****”工地,何某某将提前准备好的安全头盔以及临时工作牌发放给各被告人,以冒充“****”工地工人。当日10时40分许,**公司开始移除塔吊,但遭到张光俸邀约的李某乙(女,64岁)、李某丙(女,61岁)、张某某阻拦,何某某让被告人胡天钰、雷琦鹏等人将李某乙等人强行带出施工现场,张某某将此情况告知了张光俸。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马某某、邓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得知后持张光俸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到“****”工地,阻止何某某、胡天钰等人,并将何某某、胡天钰打伤。随后被告人胡天钰、陈国江、陈宝剑、何某某、雷琦鹏、田某某、廖某某、邵某某、程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等人手持钢管等物品与王某某、杜某某、马某某、邓某某、袁某某、李某某进行斗殴,导致多人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杜某某、马某某三人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同时查明:被告人胡天钰听说陈某某在背后说其坏话,心生不满,想教训陈某某。2016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胡天钰邀约陈国江、陈宝剑、肖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童某某(另案处理)手持菜刀,到巴中市巴州区**北路中段**栋**楼找陈某某出气。胡天钰等人找到陈某某后,用菜刀架在陈某某的脖子上,对陈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其强行带入电梯,在此过程中造成陈某某脖子及手指受伤。陈某某女友吴某某见此情况后上前阻拦,随后陈某某被胡天钰、陈宝剑、肖某某等人强行带上出租车,准备挟持至西华山。吴某某见陈某某流血过多,强烈要求胡天钰等人将陈某某送往医院,但胡天钰、陈宝剑、肖某某等人将陈海军带至巴中市**学校对面的**诊所治疗,并在威胁陈某某后离开。经鉴定,陈某某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胡天钰、陈国江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邓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租赁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天钰、陈国江、陈宝剑、何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琦鹏、田某某、邵某某、廖某某、程某某、张光俸、王某某、杜某某、马某某、邓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琦鹏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琦鹏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 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光俸、马某某、邓某某、袁某某、李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钰 

检察员:周  易

2018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天钰、陈国江、陈宝剑、何某某、雷琦鹏、田某某、邵某某、廖某某、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光俸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245****;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243****;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422****;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244****;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41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229****;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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