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胡奇云,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奇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胡奇云在桃江县牛田镇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胡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96克,得毒资9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胡奇云在桃江县**镇**村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胡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得毒资500元;
2.2019年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胡奇云在桃江县牛田镇观庄村牛鸬公路上,向吸毒人员胡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得毒资450元;
3.2019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胡奇云在桃江县牛田镇牛田大道,准备向吸毒人员胡某乙贩卖毒品时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奇云、刘建强的供述与辩解;4.疑似毒品成分检验报告;5.疑似毒品提取、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奇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奇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胡奇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潜知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奇云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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