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胡奇军(绰号“汤圆”),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现住大英县**镇**街**楼。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大英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奇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胡奇军在环城路金元街口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尚某某,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胡奇军在环城路金元街口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尚某某,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奇军在大英县蓬莱镇玉峰街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蒋某某,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20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胡奇军在大英县蓬莱镇玉峰街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蒋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00元。
5.2020年9月17日22时许,吸毒人员熊某某联系徐某某欲从被告人胡奇军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徐某某将从被告人胡奇军处拿到的冰毒交给熊华兵后,熊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给徐某某,徐某某在收到熊某某微信转账后以现金的方式将200元毒资交给被告人胡奇军。
6.2020年9月22日12时许,吸毒人员熊某某联系徐某某欲从被告人胡奇军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徐某某将从被告人胡奇军处拿到的毒品在张二哥超市门口交给熊某某后,熊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300元给徐某某,徐某某在收到熊某某微信转账后以现金的方式将300元毒资交给被告人胡奇军。
7.2020年9月22日22时许,吸毒人员熊某某联系徐某某欲从被告人胡奇军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徐某某将从被告人胡奇军处拿到的毒品在张二哥超市门口交给熊某某后,熊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300元给徐某某,徐某某在收到熊某某微信转账后以现金的方式将300元毒资交给被告人胡奇军。
8.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胡奇军在盛世国际小区巷道旁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熊某某,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9.2020年10月2日1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奇军,欲购买4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挂断电话后刘某某便通过微信向胡奇军转账400元,收到毒资后胡奇军便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致电刘某某,告知其冰毒已放在大英县蓬莱镇办证大厅高速路桥下的一指示牌处,随后刘某某便前往该处并顺利取得冰毒。
10.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胡奇军大英县蓬莱镇西转盘小高烧烤处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刘某某,获毒资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胡奇军于2020年9月15日被挡获后在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0.3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徐某某、熊某某、尚某某、蒋某某、刘某某、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奇军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5. 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奇军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 涛
检察官助理:赵 燕
(院印)
2021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胡奇军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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