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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娴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胡娴,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街**号,住孝感市孝南区**街**栋**单元**楼**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胡娴在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卧龙粮管所小区院内,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余某某。

2、2019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胡娴在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卧龙粮管所小区院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余某某。

3、2019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胡娴在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卧龙粮管所小区院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余某某。

4、2019年8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娴在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卧龙粮管所小区院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冯某某。

5、2019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胡娴在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卧龙粮管所小区院内,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净重0.56 克)贩卖给余某某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转账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 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 辨认笔录、扣押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胡娴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娴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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