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胡子兵,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大英县**街**街**号。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子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胡子兵行至市中区**路**号**宿舍,其使用铁棒撬开被害人刘某甲、龚某某、陈某某家护栏,入户盗窃刘某甲家中手提包两个、皮衣一件、现金4000元;盗窃龚某某家中浪琴手表一块、现金五百元,平板电脑一台;盗窃陈某某家中衣服两件。
2、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胡子兵行至市中区**路**号**小区,其使用铁棒撬开护栏后翻进被害人鄢某某家中,盗窃苹果6s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提包一个。经鉴定,被害人鄢某某被盗苹果6s手机价格为162元。
3、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胡子兵到沙湾区**街**号撬开被害人余某某、付某某家中防护栏后,盗走余某某家中oppo手机一部、皮衣一件、现金三百元;盗走付某某家中viv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
4、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胡子兵行至市中区**街**号,其先后撬开被害人刘某乙、陈某某、袁某某家中防护栏,盗走袁某某家中盗窃腊肉香肠、鞋子衣服若干;盗走刘某乙家中盗窃vivo手机一部、阿迪达斯外套一件、黑色裤子一条、现金两百元;盗走陈某某家中肉类若干。
案发后,鄢某某被盗小米手机一部、余某某被盗oppo手机一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子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子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子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子兵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案卷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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