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胡学彬,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点军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学彬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6月28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29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学彬与被害人龙某某(女,殁年46岁)均系宜昌市点军区**村**组村民,系邻居,田地也相邻。两家因田界纠纷素有矛盾。
2018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胡学彬到自家地里除草,发现龙某某通过往胡的田里堆放杂草、垫土的方式,将田坎外移,侵占胡的田地,胡学彬见状即将堆放的杂草和垫的新土等全部挖去。当日19时许,龙某某发现田坎被挖,遂与胡学彬发生争吵。胡学彬之子胡某乙见状来到龙某某家车库门前,与龙某某争吵,并互相推搡、拉扯,此时胡学彬从自家厨房的碗柜内拿出一把不锈钢水果刀,跑到龙家车库门前,朝龙某某的胸腹部等处连刺数刀,致龙当场死亡。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捅刺腹部致腹主动脉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胡学彬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不锈钢水果刀等物证及照片;2.宜昌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胡某乙、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胡学彬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学彬因邻里纠纷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欲晓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学彬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