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学清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22号

被告人胡学清,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

证号码522427198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一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学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胡学清途经本市**镇**社区**省道**号附近, 见被害人罗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车(约价值2000元)停放此处,遂持螺丝刀撬开车锁,盗走电动车并销赃。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电动车。

二、2020年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胡学清途经本市**镇**社区**街**号楼下,见被害人周某某的加州豹牌电动车(价值978.19元) 停放此处,遂持螺丝刀撬开车锁,盗走电动车并销赃。破案后,起回被盗电动车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2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胡学清途经本市**镇**社区**路**坊**巷9号门口,见被害人黄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 (约价值1500元)停放此处, 遂持螺丝刀撬开车锁,盗走电动车并销赃。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电动车。

2020年2月12日18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镇**社区将胡学清抓获。破案后,胡学清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学清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学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学清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学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69

附:

1.被告人胡学清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