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胡宗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住寻甸县**镇**村**号。2019年7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弥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小云,绰号马宝,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住寻甸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弥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兴红,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4********,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县人,住寻甸县**镇**村**号。2019年7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弥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宗超、陈小云、吴兴红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10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宗超、陈小云、吴兴红到临沧边境联系、接取到毒品。2019年7月7日被告人胡宗超、吴兴红携带接取到的毒品驾乘云A****轿车,被告人陈小云驾车在前探路,绕关避卡于同日6时许途经南涧县**镇**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放在该车中排脚踏垫上的一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包,共计净重6159克;同年9月6日,公安民警将潜逃至昆明市宜良县**镇的被告人陈小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宗超、陈小云、吴兴红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泽民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胡宗超、陈小云、吴兴红现押于弥渡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扣押物证现存于弥渡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