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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定全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胡定全,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201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同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定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胡定全潜入镇雄县乌峰镇西正街社区农贸巷**号肖某某家,盗窃肖某某的一部vivo牌Y85手机、一张银行卡和现金200元。被肖某某发现后追至二楼楼梯上,胡定全将手机及银行卡丢弃在楼梯上后逃走。

2、2020年4月9日晚上,被告人胡定全在镇雄县乌峰镇上街村**组6号附1号将周某某家三只公鸡盗走。

3、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胡定全在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凤翅社区**组61号将兰某某家三只母鸡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胡定全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定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赵玉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定全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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