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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定军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胡定军,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乡**村**组**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定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胡定军到孝感市**区**南路***院*区*湖边亭子内,趁被害人冯某某不备之机,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走被害人放在旁边石凳上的一部冰岛幻境色华为荣耀20pro手机,盗窃成功离开时被现场抓获,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格1960元。

被告人胡定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手机购买发票、办案说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胡定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定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定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胡定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定军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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