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649号
被告人胡家欢,男,1990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Y1*****(*),汉族,出生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村**号**楼,现住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村**号**楼。因本案于2018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家欢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6时左右,被告人胡家欢在广州市环市东路友谊二楼太平洋咖啡厅内,冒用杨某某之名,假意与被害人马某某兑换美金。期间,被告人胡家欢利用随身携带的电脑,登录所谓的**银行名为ALE******的账户,账户内虚假显示有美元500多万元,以此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被告人胡家欢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得被害人马某某通过手机向其提供的户名为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卡号:62220340000********)转账的人民币958500元,后被告人胡家欢利用电脑虚假显示已向马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美元15万元,但被害人马某某一直没收到其转账金额,被告人胡家欢诈骗行为当场败露。随后,被告人胡家欢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其趁机丢弃于垃圾桶内的假证杨某某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Z6*****(*))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案发现场监控截图、缴获的假证等物证;
3.被害人马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胡家欢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家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家欢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碟13张。
3.现场缴获的印有杨某某字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Z6*****(*))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各一张,两部手机(白色三星品牌,号码56******;黑色苹果品牌,号码64******)及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一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