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胡家琪,男,1992年5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住桂阳县**路**小区。2015年5月8日因吸毒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3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3月24日因吸毒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8月12日因吸毒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家琪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家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胡家琪窜至桂阳县**街道**员工宿舍,通过钥匙进入房间,在卧室内盗窃被害人唐某某一台白色的华为手机、一个白色小包以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苹果手机。胡家琪将盗窃的两台手机出售,获利4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吸毒人员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健康检查登记表、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家琪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二、抢劫罪
2020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胡家琪窜至桂阳县**镇**栋居民楼的三楼,通过插卡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袁某某的住所,被告人胡家琪在卧室寻找财物时遇到回家的袁某某,袁某某见状用拳头击打被告人胡家琪脸部,被告人胡家琪随手在桌子上拿一把水果刀威胁袁某某,袁某某躲开后跑出房间把房门关上并在外面拉住门把手,双方拉扯一阵后房门被打开,被告人胡家琪跑出来,袁某某上前追赶,被告人胡家琪回头拿水果刀追袁某某并将其吓走,之后搭乘摩托车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视频截图、吸毒人员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健康检查登记表、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侯某某心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家琪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家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家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时被当场发现,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家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家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家琪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家琪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东
检察官助理:陈佳乐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家琪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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