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三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胡寿开,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德宏州芒市****。
本案由保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寿开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经胡寿开与时任木康边境检查站站长谭浩鹏商定,谭浩鹏利用其职权为他人拉运涉嫌走私货物顺利通过木康边境检查站提供便利,后胡寿开分九次向谭浩鹏行贿共计57.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寿开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57.6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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