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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尊涛、蔡某某等人组织考试、代替考试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胡尊涛,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教练,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胡尊涛曾因冒用居民身份证,于2016年7月1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罚款1000元;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胡尊涛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茆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茆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尊涛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蔡某某、茆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12 月12 日上午10 时许,经被告人胡尊涛介绍,由朱某某(已判决)代替夏某某(已判决)参加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驾校三楼C1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后被现场查获;

2.2018 年9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尊涛为方便王某甲(已判决)代替王某乙(已判决)参加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驾校三楼C1 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让他人办理了一张假的王某乙身份证件交由王某甲参加考试,同年9月14日上午9时,王某甲持王某乙的假身份证参加考试时被当场抓获。

3.2019 年3 月1 日,经被告人胡尊涛介绍, 由徐某某代替刘某某参加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驾校三楼C1 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后徐某某在进考场时被当场查获。

4.2019年12月10日上午11时许,经被告胡尊涛介绍,由被告人蔡某某代替被告人茆某某参加在灌云县杨集镇**驾校内C1驾驶证科目二考试,后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夏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胡尊涛、蔡某某、茆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尊涛、蔡某某、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被告人胡尊涛组织考试作弊,被告人蔡某某代替他人考试、被告人茆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被告人胡尊涛的刑事责任,以代替考试罪追究被告人蔡某某、茆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尊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尊涛、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茆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胡尊涛电话:1870513****,蔡某某:1575176****,茆某某:131517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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