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胡小东,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21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小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小东窜至云山街道青龙街9号住宅区1幢楼下,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绿艺牌”黑色二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二轮电瓶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车行;
2、202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胡小东窜至云山街道黄湓社区紫竹村3幢2单元处,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二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二轮电瓶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3、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小东窜至云山街道后畈村31幢3单元储藏室门口,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金色电瓶车盗走,后将该二轮电瓶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兰溪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文书、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潘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小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兰价认定(2020)1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兰溪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兰溪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小东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小东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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