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小妹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9075号

被告人胡小妹,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2012年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7年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小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魏某甲(另案处理)销售了600元的毒品给胡某甲并指使被告人胡小妹代其收款,胡小妹明知魏某甲系从事毒品买卖,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帮魏某甲收取了胡某甲人民币600元。

2、2019年11月20日,胡小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1688号对面楼梯间,分别将海洛因1克以人民币350元的销售给魏某乙,将海洛因3克以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熊某某。

2019年12月18日,胡小妹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熊某某、胡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胡小妹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妹单独或伙同他人向多人贩卖海洛因4克及人民币600元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胡永亮

检察官助理:程剑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小妹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