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小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胡小忠在位于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小组**号的家中,与其家人、朋友饮酒吃饭。饭毕后,21时30分许,胡小忠驾驶车牌号为琼BQ****的“丰田”牌小型轿车,途经三亚市崖城区崖城互通路段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胡小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胡小忠无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小忠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小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小忠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小忠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小组**号,联系电话1319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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