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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尚军、朱雄确等制造毒品、诈骗案)_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胡尚军,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号。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淡永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吉祥,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制造毒品,于2019年5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被送往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雄确(绰号“猪儿”),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淡克森(绰号“淡柏树”),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广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胡尚军、淡永光、杨吉祥、朱雄确、淡克森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以被告人杨吉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12月27日将杨吉祥涉嫌诈骗罪与本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胡尚军联系同村被告人朱雄确,欲让其购买含麻黄碱的药物,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朱雄确转而联系被告人淡克森,让其帮忙购买。后淡克森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淡永光, 2019年3月,淡永光回复称被告人杨吉祥能够联系购买含麻黄碱的西药,并于3月27日将前述西药的塑料包装瓶及瓶上粘贴的标签录制成短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淡克森。其后不久,淡永光携带一瓶西药至淡克森家中,交给胡尚军和朱雄确,由胡尚军尝试制造甲基苯丙胺。2019年4月上旬,胡尚军试验成功后,胡尚军、淡永光、朱雄确、淡克森四被告人在淡克森家中、电话中就前述西药的价格、数量以及制成甲基苯丙胺后的分配方案等具体制造毒品事宜达成一致,即:由淡永光等人提供500瓶西药,制成后淡永光、杨吉祥提走8千克甲基苯丙胺,剩余部分归胡尚军、朱雄确所有。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杨吉祥、淡永光购买了500瓶西药,以淡克森提供的欧某某为收货人,通过德邦物流发往广安。西药被物流公司运输至广安后,欧某某将取件信息告知淡克森,淡克森转而告知淡永光,淡永光和杨吉祥一道取出前述500瓶西药,运往淡克森家中。在淡克森家中,淡永光等被告人拆开西药包装,将西药片装入淡克森提供的塑料编织袋内,再交给胡尚军和朱雄确二被告人。与此同时,胡尚军、朱雄确将同村村民沈某某空置的房屋确定为制造毒品的场地,胡尚军再出资,与朱雄确一道前往成都等地购买了制造毒品用的氢氧化钠、盐酸、红磷、碘等化学制剂和塑料桶、不锈钢桶、抽滤瓶、防毒面罩等制毒工具。

2019年4月中旬至5月初,被告人胡尚军在沈某某空置的房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朱雄确主要为胡尚军望风和提供体力帮助,期间胡尚军还数次将制造过程中的甲基苯丙胺样品交被告人朱雄确,后者再转交给淡克森、淡永光等被告人试尝。甲基苯丙胺制造成功后,胡尚军用三只烧杯将甲基苯丙胺转移至自己住房,共计5348.64克。在胡尚军、朱雄确制造甲基苯丙胺期间,被告人淡永光、杨吉祥多次电话联系,商量如何处理本次制成的甲基苯丙胺以及今后同被告人淡克森合作制造毒品等相关事宜。

另查明:被告人胡尚军、朱雄确、淡克森于2019年5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淡永光、杨吉祥于次日被抓获归案。从被告人朱雄确身上搜查出被告人胡尚军制成的甲基苯丙胺3.61克。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胡尚军家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8%-34.5%之间,在被告人朱雄确身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5%。

同时查明:2019年5月2日,被告人杨吉祥在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时摔伤右腿,造成右股骨平台骨折。因被告人杨吉祥未购买相关医疗保险,为了能报销医疗费用,其与胞弟杨某某(已不起诉)共谋,用杨某某的身份信息到医院办理入院和出院登记。 2019年5月5日,杨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仁寿县中医院为被告人杨吉祥办理了住院手续,当月16日杨吉祥出院后,杨某某再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该医院医保办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用,共计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578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胡尚军、淡克森等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等物证;2.淡永光、朱雄确等被告人所使用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等书证;3.欧某某、谭某某等证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胡尚军、淡永光、杨吉祥、朱雄确、淡克森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从胡尚军、淡克森等被告人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8.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尚军、淡永光、杨吉祥、朱雄确、淡克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胡尚军、淡永光、杨吉祥、朱雄确、淡克森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5352.25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吉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胡尚军、淡永光、杨吉祥、朱雄确、淡克森的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被告人胡尚军、淡永光、杨吉祥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雄确、淡克森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吉祥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勇彪

2020年2月11

附:

    1.被告人胡尚军、淡永光、杨吉祥、朱雄确、淡克森现均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光盘四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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