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胡尚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海南省五指山市人,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路**食品公司五指山**商场职工宿舍**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7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17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邢福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81********,黎族,大学本科,三亚**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群众,海南省五指山市人,住海南省五指山市**花园**苑**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7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1月17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尚平、邢福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审查,该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4月24日改变管辖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该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胡尚平、邢福波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交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五指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7月17日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胡尚平从其父亲胡某甲处获知**食品总公司位于五指山市通畅路56号的土地拟于2019年进行开发,后其与被告人邢福波商定,利用以上信息,通过成立三亚**实业有限公司、伪造印章、国家机关证件等方式,虚构了一个“碧海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谎称其二人手中有该项目的内部指标房可以低于市场价对外出售,房屋价格在10万元至28万元不等,商铺价格在9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数量有限,被害人周某某等41人信以为真,相继向该二人缴纳房屋认购订金用于预定指标。自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二人共收取购房订金人民币5074400元(以下币种同),所得钱款除部分用于偿还二人债务外,其余用于二人日常花销,吃喝玩乐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底,被害人周某某向胡尚平认购上述一套房屋,多次将房屋的订金、合同费等,通过微信方式转账给胡尚平,共计42000元。
2.2016年11月22日,被害人阮某某通过朋友黄某甲向胡尚平预订一套房屋,其将15000元房屋订金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甲,由黄某甲代为转交给胡尚平,黄某甲从中获得2000元的介绍费,之后胡尚平开据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给阮某某。
3.2016年11月30日,被害人黄某乙向邢福波预定一套房屋,以现金形式支付20000元购房订金支付于邢福波,之后邢福波开据了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给黄某乙。
4.2016年11月30日,被害人刘某某和黄某丙一同向邢福波预订房屋,刘某某将二人的购房订金40000元转账至胡尚平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中(账号:62284801580********),邢福波开据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给其二人。
5.2016年12月18日,被害人罗某某向邢福波预订一套房屋,其妻子王某甲将50000元房屋订金转至邢福波的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中(账号:62103664980********),即后,邢福波开据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给罗某某。
6.2016年12月29日,被害人肖某某的老婆卢某某向邢福波预订一套房屋,卢某某让朋友朱某甲将30000元房屋订金转至邢福波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账号:62108135200********),邢福波收到订购金后,邢福波向其开据了一张收据
7.2017年1月4日,被害人林某某向胡尚平预订一套房屋,其通过微信向胡尚平转账30000元房屋订金,即后胡尚平开据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给林某某。
8.2017年5月31日,被害人陈某甲通过朋友谢某甲的介绍向胡尚平预订两套户型78平方的房屋,其将房屋订购金70000元通过银行转至胡尚平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即后胡尚平开据一张盖有“三亚市五指山**贸易开发有限公司收款章”的据给陈某甲。
9.2017年1月9日,被害人施某某通过林某某的介绍向胡尚平预订一套户型88平方米的房屋,其通过银行将30000元的房屋订金转给林某某,由林某某代为转交给胡尚平,即后胡尚平开具了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收据给施某某。
10.2017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害人邓某甲通过林某某的介绍向胡尚平预订两套房屋,邓某甲将80000元房屋订金转给胡尚平,之后二人签订了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
11.2017年7月初,被害人朱某乙向胡尚平预订两套住房和两间商铺,其将350000元购房订金分别五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胡尚平,即后胡尚平开据了三张盖有“三亚市五指山**贸易开发有限公司收款章”的收据给朱某乙。
12.2017年6月17日,被害人李某甲通过朋友谢某甲介绍向胡尚平预订一套88平方米的房屋,其通过银行将35000元的房屋订金转于胡尚平账户上,随即胡尚平开具一张盖有“三亚市五指山扩鑫贸易开发有限公司”收款章的收据给李某甲。
13.2017年7月底,被害人谭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向邢福波订购一间商铺和三套住房,其将650000元购房订金分别四次通过银行转账给邢福波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卡号:62108135200********),之后邢福波和谭某某签订了三份房产买卖合同,邢福波还开据两张收条给谭某某。案发前,胡尚平退还了谭某某150000元,谭某某被诈骗500000元。
14.2017年8月10日,被害人黄某丁向邢福波预订两套房屋,其以现金的形式将60000元房屋订金交给邢福波,随即邢福波开具了两张盖有“三亚市五指山**实业有限公司收款章”的收据给黄某丁。
15.2018年2月10日,被害人洪某某向邢福波订购一套房屋,其以现金形式将30000元购房订金交给邢福波后,二人签订了房屋认购订金协议书,并开具一张收据给洪某某。
16.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葛某某通过朋友金东平的介绍向邢福波订购一套房屋,其将现金50000元购房订金交给邢福波,随后邢福波将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交给葛某某。
17.2018年5月23日,被害人郭某某通过朋友谢某甲的介绍向胡尚平订购三套房屋,其将三套房屋的订购金199755元转账给谢某甲,由谢某甲代为转交给胡尚平,谢某甲从中获取30000元回扣,之后胡尚平开具三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给郭某某。案发后,谢某甲将30000元返还给郭某某。
18.2018年2月12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朋友谢某甲介绍向胡尚平订购一套房屋,并将房屋订购金50000元转账给谢某甲,由谢某甲代为转交给胡尚平,之后胡尚平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订金协议书,并开具一张收条给张某某。
19.2018年2月13日,被害人胡某乙向邢福波订购一套房屋,其将房屋订购金4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邢福波,之后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金协议书,邢福波还开具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给胡某乙。
20.2018年3月21日,被害人蒋某某向邢福波订购一套房屋和一间商铺,并将房屋(商铺)的订金3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邢福波,之后邢福波和蒋某某签订了两份五指山房地产买卖合同。
21.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金某某向邢福波订购一套房屋,其将房屋订购金50000元交给邢福波,即后邢福波开具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给金某某。
22.2018年5月8日,被害人季某某通过朋友林某某介绍向胡尚平订购一套房屋,其将购房订金50000元转入林某某的账户,由林某某转交给胡尚平,即后胡尚平出具了一张收据给季某某。
23.2018年3月份,被害人王某甲通过朋友林某某向胡尚平认购一套房屋,其将房屋订金35000元转账给林某某,由林某某转交给胡尚平,即后胡尚平出具一张收据给王某甲。
24.2018年3月8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查看邢福波提供伪造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后,其向邢福波订购一套房屋和一套商铺,接着将150000元购房订金转账到邢福波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62108135200********),即后邢福波将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城收款专用章”的收据交给王某乙。
25.2018年4月底,被害人陈某甲向邢福波预订两间商铺,其将400000元商铺订金通过银行转给邢福波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卡号:62108135200********),之后邢福波开具一张盖有“三亚**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给陈某甲,并与陈某甲签订两份商品房认购订金协议书。2019年7月11日,胡尚平退还50000元给陈某甲,陈某甲被诈骗350000元。
26.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邢某甲向邢福波订购一套房屋,其将50000元购房订金转账到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账户:62108135200********),即后邢福波出具了一张收条以及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和“三亚**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交给邢某甲。
27.2018年5月14日,被害人吴某甲向邢福波订购两套房屋,其将购房订金100000元交给邢福波,邢福波随即出具了两张收款收据交给吴某甲。
28.2018年6月13日,被害人韩某某通过朋友林某某介绍向胡尚平订购一套房屋,其通过支付宝将35000元购房订金转入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随后胡尚平开具了一张收据交给韩某某
29.2018年6月23日,被害人王某丙向邢福波订购一套房屋,其房屋订购金180000元交给邢福波,邢福波收到房屋订购金后,开具了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公章”的收据给王某丙。
30.2018年6月12日,被害人王某丁通过朋友林某某介绍向胡尚平认购一套房屋,其通过支付宝将购房订金35000元转账给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由林某某转交给胡尚平,即后胡尚平开具一张收款收据交给王某甲。
31.2018年6月13日,被害人梁某某通过朋友林某某介绍向胡尚平认购一套房屋,其将购房订金3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林某某,由林某某转交给胡尚平,即后胡尚平出具一张收款收据交给梁某某。
32.2018年7月初,被害人李某乙向邢福波预订两套房屋和四间商铺,其将790000元房屋(商铺)订金通过银行转账给邢福波,之后邢福波和李某乙签订了六份商品房认购金协议书,并开具七张收据给李某乙。案发前,邢福波将150000元退还于李某乙,李某乙被诈骗共计640000元。
33.2018年9月底,被害人王某戊向邢福波订购一间商铺,并陆续支付商铺订购金450000元给邢福波,之后其二人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订金协议书,邢福波出具一张收款收据给王某戊。
34.2018年9月28日,被害人王某己通过朋友林某某向胡尚平认购一套房屋,其将购房订金50000元转账给林某某,由林某某转交给胡尚平,即后胡尚平出具一张收款收据交给王某己
35.2018年9月27日,被害人冯某某通过林某某介绍向胡尚平订购一套房屋,其将购房订金50000元存入林某某的账户,由林某某转交给胡尚平,即后胡尚平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交给冯某某。
36.2018年10月初,被告人胡尚平隐瞒已婚事实,继而与谢某乙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其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谢某乙借款153400元;2019年1月21日,其将伪造的不动产权证用于抵押,向谢某乙借款200000元;2019年6月初,其以“碧海花园”项目一套房产用作抵押,向谢某乙借款200000元。诈骗金额合计553400元。
37.2018年11月10日,被害人卓某某通过朋友林某某介绍向胡尚平订购一套房屋,其男朋友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50000元购房订金转入林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账户:62270035258********),即后胡尚平向卓某某出具一张收款收据。
38.2019年1月21日,被害人吴某乙向邢福波订购一间商铺,其将购房订金100000元以现金刑事交给邢福波,其二人当场签订商品房认购订金协议书以及邢福波开具一张收条给吴某乙
39.2019年3月12日,被害人邓某乙向订购一套房屋,其将购房订金50000元交给邢福波,之后其二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订金协议书,邢福波还开具一张收条给邓某乙。
40.2016年12月9日,被害人邢某乙向邢福波预订一套房屋,其向邢福波转账购房订金20000元,之后邢福波开具一张盖有“三亚市**公司**贸易商场收款专用章”的收据给邢某乙。
另查明,被告人胡尚平于2019年9月18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七楼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邢福波于2019年9月24日主动向五指山市公安局投案,邢福波收取被害人绝大部分的购房订金已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转交胡尚平负责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不动产权证等物证;
(2)收据、商品房认购订金协议书等书证;
(3)阮某某、邓某乙等被害人;
(4)证人陈某乙、胡某甲等证言;
(5)被告人胡尚平、邢福波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尚平、邢福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尚平伙同邢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744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胡尚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邢福波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尚平、邢福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胡尚平在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50万元;建议对邢福波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黄 汉
检察官助理:刘名文
书 记 员:张 琪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尚平、邢福波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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