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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尹抢劫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胡尹,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200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重庆潼南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尹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胡尹因身无分文且两天未进食饥饿难耐,遂产生了抢劫的想法。2020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胡尹决定抢出租车司机后,在大足区国梁路果琳水果店搭乘车牌号为渝C1****的出租车,并让驾驶员赵某某先后送其到木棉里酒吧、大足城区海棠湖公园、清明桥路、香山美地等地,以便寻找作案机会,后赵某某发现胡尹可疑将其送回大足城内,当行驶至大足区国梁路永辉超市旁边单行道60米位置处时,胡尹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塑料刀和一把水果刀指向赵某某,要求其拿钱出来,后赵某某用手去挡刀时左手小指被胡尹的刀割伤,胡尹将出租车上的现金人民币22元(以下币种同一)抢走后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胡尹在其位于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胡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赵某某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登记入户资料、发还清单、诊断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胡尹的供述和辩解;

5.​ 损伤程度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文书;

6.​ 扣押、辨认等笔录;

7.​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崇文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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