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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岳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胡岳强,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宜洛辖区****号,现住址:河南省伊川县****家属院。因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2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岳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胡岳强注册成立信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胡岳强,经营范围:工业用机械设备、五金、电料、家用电器、建筑材料购销、房屋信息咨询、房屋中介服务。被告人胡岳强自成立该公司以来,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信阳市平桥区**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客户吸收存款188万元,已兑付6.6万元,剩余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熊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岳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岳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岳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珊珊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岳强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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