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07号
被告人胡帅,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环卫园林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胡帅假称其父亲是国家文旅部的领导,和有关领导有关系,并假冒其父亲和文旅部副部长李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邱某某、唐某某联系,先后多次以介绍虚构的滦州古城等灯光提升工程项目需要费用等为由,骗取邱某某、唐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5 071 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等;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晶等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帅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被告人胡帅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帅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浪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帅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件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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