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725号
被告人胡帅,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镇**菜场**楼一民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胡帅应涂某甲(在逃)、涂某乙(已行政处罚)购买毒品的要求并收取涂某乙400元人民币的毒资后,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微信昵称为“****”的上线男子(在逃)手中购得毒品一粒麻古和少许冰毒,并在新建区莱卡小镇小区门口将毒品交给涂某甲、涂某乙二人,被告人胡帅从中获益100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胡帅先后二次共收取涂某乙400元人民币,帮助涂某乙在长堎邹家新村从微信昵称为“****”的男子手中购买毒品二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从中获取好处100元人民币,并且在购得毒品后又与涂某乙一起吸食毒品。
被告人胡帅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北郊菜场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 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涂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帅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帅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帅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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