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公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胡希平,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山东省利津县,住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希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被告人胡希平向王某甲、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克,收取现金300元;2017年4、5月份,被告人胡希平向王某甲、安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收取现金500元;2017年5月至9月,被告人胡希平多次向王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4克,通过微信收取4720元;2017年5月,被告人胡希平多次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8克,通过微信收取3400元。
2.2017年4月,被告人胡希平两次向王某乙、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8克,收取现金共计800元;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胡希平多次向王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6克,通过微信收取14260元;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胡希平多次向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通过微信收取11620元。
3.2017年5月,被告人胡希平通过王某甲联系,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通过微信收取600元;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胡希平多次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7.1克,通过微信收取1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希平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57.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红梅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希平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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